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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律师不能对人严对己宽

发布时间:2014-01-25 浏览次数:2869

继几天前在公开将律协的处理决定书发在自己的微博上之后,昨天下午,李某某案中王某的代理律师周翠丽,又将法院李某某案的一审判决书发布在她新浪的微博上。判决书首页有“犯罪记录封存,不得提供他人”的红色印章。按有关规定,犯罪记录被封存后,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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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所以公布李某某案的判决书,周翠丽律师解释是希望公众了解案件的真相,她自认为并没有不妥。同时,她也认为,一审判决书上盖封存章是错误的。在她收到的二审判决书上,已经没有了“犯罪记录封存,不得提供他人”的章了。于是她认为法院是更正了一审的错误。她拿到的这份判决书,是属于可以公开发布的法律文书,不属于“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”的案件。

显然,在这里周律师犯了一个逻辑错误。二审判决书和一审判决书,是两份文件,内容差别很大。就算二审判决书可以公布,也不意味着一审判决书上的红章“错误”或“失效”。所以,周律师的主观判定有问题了。是否可以公布,并不能一个人想当然,而是应该由法律法规说了算。

按照相关规定,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,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,应当予以封存。媒介分析,在李某某案中,李某某和周律师负责代理辩护的王某,并不在规定的“封存”之列。但细看一下一审判决书就能知道,这份判决书是针对所有被告人的,包括大量的案件细节,不仅有语言动作,还有医疗鉴定结果,有其他未成年被告人的行为,也有受害人的很多隐私。这样一份判决书,法院盖上封存章,毫无问题,而辩护律师单方把它公之于众,显然是不合适的,也是不合规的http://www.ahgy.net,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,安徽律师事务所,国运律师事务所

李某某案从案发之日起,就一直风波不断,这一方面和李某某的父母是名人有关,另一方面也和律师的行为有关。回想案件过程,当时指责媒体不顾犯罪嫌疑人隐私的,就是被告人们的辩护律师,这样的指责,让不少指名道姓的媒体把称呼改成了“某某”。

之后,辩护律师们又因为泄露隐私而被调查,受到处分。而现在,被告人的律师在法院二审判决多日之后,在自己受到律协处理后,又将本该封存的判决书放在了网上,致使大量细节和未成年人隐私曝光,这样的行为不矛盾吗?这样的事情,是在同一原则下做出来的吗?总不能只要求别人保护隐私,自己就可以随意泄露隐私吧?

作为一名律师,追求真相,追求公正的、不为外界干扰的判决,是职责所在。同时,以法律为基础,为自己的辩护对象赢得利益,也无可厚非。但前提是,辩护必须要尊重事实,以法律为依据,不能一味讲求“辩护技巧和谋略”,更不能意气用事,只以自我为中心。


道理不可能永远都在一方。本来,从案件的角度来看,控辩双方的律师都值得尊重,因为他们都在为法律的完善和进步作出努力。即便是旁观者,也能从他们的控辩过程中受到教育,得到启迪。但如果律师行事不慎,或者另有所图,那就会让事情陷入怪圈,也会引起公众对律师这个行业的反感。从个人角度、从社会角度来看,均得不偿失。

案件判决已经生效,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没有说出全部真相,还有改变的余地,律师应该下工夫花力气,去寻找新的证据,或者通过合乎法律法规的途径去解决问题,而不是把不该公布的判决书贴在网上http://www.ahgy.net,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,安徽律师事务所,国运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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