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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是法律适用的崇高理念

发布时间:2014-01-22 浏览次数:1564

      对于善之理念和境界,虽然法律适用者不一定能够做得到或者完全做得到,但至少可以“把它悬挂在高处仰望”,作为自己终生追求的努力方向
   陈长均
  法律适用是一个复杂的过程,找寻法律真义的困难性和适用法律的复杂性,是绝非法律圈外人能够切身体会得到的。但无论法律适用多么复杂,适用的原则和方法有多少,法律适用者应本着向善的理念适用法律,努力追寻法律适用的善之境界。
   法律是研究人的一门学问,适用法律要依赖生活经验。不懂生活经验所进行的法律适用,可能会悖逆社会大众的法律情感,还可能会造成社会不安。但尊重经验之外,适用法律还不可避免的要作价值判断。例如,在刑法理论上,犯罪构成要素可以分为描述性因素与规范性因素:描述性因素是指那些简单地以人们的经验为基础来判断的因素,如“女人”;而规范性因素是指必须根据某个特定的标准进行价值判断的因素,如“猥亵”。在判断规范性因素时必须要考虑社会的基本观念,从普遍的社会善念出发,以当下的国民观念和社会价值为判断基础http://www.ahgy.net,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,安徽律师事务所,国运律师事务所
  从某种意义上说,法律适用的过程也是法律解释的过程。张明楷教授指出:“解释者心中必须始终怀有一部自然法,以追求正义、追求法律真理的良心解释法律文本。”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法律时只有一心向善,目光不断往返于法律规范、案件事实与社会生活之间,统筹考量规范教义与价值构造,不偏不倚地平等对待每一个人,社会大众对正义的期许才不致落空。如果只是抱着法典,把经验当作一切,法律适用势必缺乏价值判断与现实关怀,案件处理结果可能会缺乏正义性与妥当性。当然,主张从善念出发来适用法律,并非不顾证据而仅凭善念去断案。
  缺乏善念和人文关怀的法律适用,不会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、认同和支持,不能保证应有的权威和持久的效果,无助于矛盾的化解、创伤的修复以及和谐的重塑,更无从拓展正义的疆域。所以,英国哲学家培根说:“在考虑法律正义的同时也应当有慈悲人之心,以无情的目光论事,以慈悲的目光看人。”在严格执法的同时,法律适用者应该让善念滋养心田,多一些宽容,少一些刻薄;多一些人文,少一些冷漠。
  求真至善、平和执法不仅应是法律适用者在适用法律时的一种心态,更应是一种崇高而神圣的法律适用境界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,法律适用者应当有一种平和、向善的心境,以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为根本,善于用法眼观察世情、人情和案情,努力具备哲学家的头脑、社会学家的眼光和文学家的语言,不断提高对人世、人性和人生深邃的洞察能力。唯有在法律之下撒播温情、关注人文、求真至善,法律适用才能避免教条,执法效果才能被社会公众从内心理解、认同和接受,法治中国的美好愿景也才能早日实现。

  如何培养和获得善的理念呢?法律适用者不仅要通晓法律知识,在法律知识的殿堂中领悟到法律真谛,还要有超越自己专业知识体系的能力,避免成为“有知识而没有心肝的混蛋”。然而,许多人的知识体系都受到了自己经验或权威的拘束,而不能超越;受过法学专业训练的法律适用者,更是如此。所以,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者林东茂教授在《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》一书中写道:在法律领域里,“有时不妨抽身而出,与其他伟大的灵魂安静对悟,培育一些敏锐的同情与好奇,以及与万物沟通的能力。”林先生同时举了法律和文学可以交互渗透、互为辉映的例子:法律向外追求,堪称“学问的生命”;而文学向内探索,堪称“生命的学问”。“从文学当中习得语法文字的运用,只是末节,最重要的是习得敏锐与同情,丰富生命。”因此,法律适用者应该学会“向内探索”,多涉足一些“生命的学问”http://www.ahgy.net,安徽国运律师事务所,安徽律师事务所,国运律师事务所
  对于善之理念和境界,虽然法律适用者不一定能够做得到或者完全做得到,但至少可以“把它悬挂在高处仰望”,作为自己终生追求的努力方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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